申请执行人:凤阳县石英岩矿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大青山。负责人:蔡萍,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平,女,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凤华硅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组织机构代码15288006-X。法定代表人:吴江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凤阳县凤华硅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凤阳县凤华硅砂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凤华硅砂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凤阳县凤华硅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7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凤阳县凤华硅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东升审判员:马世卫审判员:胡之水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