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学武,男,汉族,1954年9月11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明英,女,1946年9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魏学思,男,1945年11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凤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明英、魏学思的银行存款肆万元(小写¥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东升审判员:胡之水审判员:芮继雷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