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杭州影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军区农副业基地中心公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5172134-3。法定代表人:方升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组织机构代码56895043-9。法定代表人:WIMALARATANE,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二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杭州影枫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20000元。但被执行人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7600元。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之水代理审判员:刘世毅代理审判员:计奡舜
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