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被执行人:翁益华。
本院(2013)甬海法台事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06000元及该款自2010年12月17日至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564638.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553元、申请执行费377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6310.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益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88298.8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吕辉志
代书记员:陈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