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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翁益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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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被执行人:翁益华。

本院(2013)甬海法台事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06000元及该款自2010年12月17日至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564638.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553元、申请执行费377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6310.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益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88298.8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吕辉志

代书记员:陈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