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有限公司与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2013)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法定代表人:洪观其,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法定代表人:郑荣跃。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郑志龙,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志龙。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有限公司依据(2012)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3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三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荣明轮在舟山海事局登记为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现停泊在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码头的荣明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姚雪锋

书记员:黄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