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王益盛。委托代理人:袁斌、温莉。被执行人: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涛。被执行人:浙江深港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献文。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海法温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30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被执行人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深港船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80925元、申请执行费918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拍卖被执行人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位于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镇马道头村的工业用房【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2011)第50-11456号;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03980号】。执行员池策
书记员:蔡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