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新胜。被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潍坊明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赵新胜与李明、潍坊明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赵新胜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川审判员:谭俊光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王志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