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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明权与范长海、李春青确认合同效力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洛南执字第000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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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明权。被执行人范长海。被执行人李春青。

申请执行人刘明权与被执行人范长海、李春青确认合同效力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做出(2011)商中民一终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由范长海、李春青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刘明权专电费、太阳能管道费、防盗门差价费等共计2750元,并承担诉讼费1432.7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刘明权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50元、诉讼费1432.7元,共计418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自动履行了4182元。剩余部分申请人放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中民一终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审判员:王记书审判员:刘全幸

书记员:刘志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