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海存。被执行人李有存。
申请执行人李海存与被执行人李有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做出(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李有存赔偿李海存损失5421.35元。权利人李海存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21.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有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有存赔偿李海存4000元,剩余1421.35元李海存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审判员:倪德民审判员:刘全幸
书记员:刘志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