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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海存与李有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洛南执字第00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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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海存。被执行人李有存。

申请执行人李海存与被执行人李有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做出(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李有存赔偿李海存损失5421.35元。权利人李海存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21.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有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有存赔偿李海存4000元,剩余1421.35元李海存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审判员:倪德民审判员:刘全幸

书记员:刘志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