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2012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4日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学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轲
书记员:杨会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