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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锋与梁天社、张花娥、梁凯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洛南执字第0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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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锋。被执行人梁天社。被执行人张花娥。被执行人梁凯。

申请执行人梁锋与被执行人梁天社、张花娥、梁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7日做出的(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锋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案件标的款、诉讼费,合计3196.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三被执行人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梁锋案件标的款2600元,申请执行人梁锋同意并自愿放弃剩余部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德民审判员:张勇审判员:刘全幸

书记员:何建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