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锋。被执行人梁天社。被执行人张花娥。被执行人梁凯。
申请执行人梁锋与被执行人梁天社、张花娥、梁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7日做出的(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锋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案件标的款、诉讼费,合计3196.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三被执行人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梁锋案件标的款2600元,申请执行人梁锋同意并自愿放弃剩余部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德民审判员:张勇审判员:刘全幸
书记员:何建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