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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婧文,金凤荣,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民执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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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住吉林市船营区平山街**-1. 法定代表人孙良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守胜,住,住吉林市被执行人陶婧文,住,住吉林市被执行人金凤荣,住,住吉林市被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中远大厦** 负责人赵二民,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2)吉中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之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吉中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