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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被执行人于丽华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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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于丽华,住吉林省吉林市。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凯审判员:刘天舒审判员:王平

书记员:吴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