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于丽华,住吉林省吉林市。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凯审判员:刘天舒审判员:王平
书记员:吴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