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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张国军、马俊海、孙桂芝、张振安、周明刚、马力不服被告舒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许可延期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初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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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国军,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马俊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孙桂芝,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张振安,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周明刚,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马力,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舒兰市舒兰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方勃,局长。

原告张国军、马俊海、孙桂芝、张振安、周明刚、马力不服被告舒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许可延期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李寅审判员:于晓峰审判员:王君

书记员:隋雨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