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金山,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原告葛金山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葛金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金山的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金山撤回对吉林市人民政府的起诉。诉讼费50元,其中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李寅代理审判员:王君代理审判员:郭娟娟
书记员:隋雨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