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华,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原告任华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李寅审判员:王君审判员:郭娟娟
书记员:隋雨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