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吉林市梧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恒山西路****。法定代表人:段伟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皓翔,现因犯集资诈骗罪在长春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王志海,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2)吉中刑罚执字第28号追缴被执行人杨皓翔非法所得一案中,案外人吉林市梧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梧泰公司)于2013年1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梧泰公司于2013年3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梧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吉林市梧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浩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唐士民
书记员:牟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