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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案外人吉林市梧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法、被执行人杨皓翔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书

(2013)吉中执外异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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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吉林市梧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恒山西路****。法定代表人:段伟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皓翔,现因犯集资诈骗罪在长春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王志海,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2)吉中刑罚执字第28号追缴被执行人杨皓翔非法所得一案中,案外人吉林市梧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梧泰公司)于2013年1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梧泰公司于2013年3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梧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吉林市梧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浩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唐士民

书记员:牟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