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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吉付、张桂珍与被执行人王广忠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刑附民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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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吉付,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张桂珍。被执行人王广忠,已执行死刑。

申请执行人王吉付、张桂珍与被执行人王广忠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申请司法救助资金并对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张殿彪审判员:孙玉权

书记员:于锌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