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吉付,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张桂珍。被执行人王广忠,已执行死刑。
申请执行人王吉付、张桂珍与被执行人王广忠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申请司法救助资金并对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张殿彪审判员:孙玉权
书记员:于锌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