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桂欣,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委托代理人:张丽娜,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于占良(曾用名于海洋),已被执行死刑。
在执行中,查明该案被执行人于占良已被执行死刑,无任何可供执行遗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吉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代理审判员:马利军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