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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孙桂欣与被执行人于占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刑附民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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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桂欣,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委托代理人:张丽娜,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于占良(曾用名于海洋),已被执行死刑。

在执行中,查明该案被执行人于占良已被执行死刑,无任何可供执行遗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吉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代理审判员:马利军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