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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益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龙合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守波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执恢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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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被执行人:吉林益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市龙合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守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2日依法委托吉林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民生拍卖有限公司、吉林市衡胜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三家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吉林益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龙合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守波所有的坐落在吉林市大口钦镇、江北乡、桦皮厂镇、两家子乡、左家镇等地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2012年8月23日,该标的第三次公开拍卖,因无竞买人登记而流拍,流拍的总价为7715.11万元。2012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流拍价格接收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吉林益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龙合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守波以下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所有。二、被执行人以下三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所有。1、位于吉林市两家子乡街内2,705.00平方米。2、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2,810.5平方米。3、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3,270.62平方米。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本次执行案件的受理费623,729.94元、执行费144,55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评估费321084.00元、拍卖费10,0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暂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垫付)。五、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剩余本金及利息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代理审判员:马利军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