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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来省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油脂化学工业公司有机化工厂、第三人吉林市京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明生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年吉中执恢字第0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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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来省委托代理人李文芹被执行人吉林市油脂化学工业公司有机化工厂第三人吉林市京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来省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油脂化学工业公司有机化工厂、第三人吉林市京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明生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来省与第三人吉林市京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吉林市京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850000.00元,其余欠款申请执行人放弃,上述款项给付后,本案终结执行。按上述和解协议,第三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850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5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1997)吉经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7)吉经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和解履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刘天舒审判员:孙玉权

书记员:于锌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