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继承,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胡单霞,吉林市昌邑区通潭浴池业主,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前进街**。法定代表人张洪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开宇,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吕继承、胡单霞与被执行人吉林冶建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执行一案,本院(2012)吉中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8157元,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8157元,由被执行人一次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吉中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张殿彪审判员:姚文秀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