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春日。申请执行人金春吉。被执行人杨树林,住吉林省舒兰市。(在押)
申请执行人金春日、金春吉与被执行人杨树林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吉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