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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金春日、金春吉与被执行人杨树林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刑附民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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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春日。申请执行人金春吉。被执行人杨树林,住吉林省舒兰市。(在押)

申请执行人金春日、金春吉与被执行人杨树林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吉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