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青岛街支行,住所地吉林市解放中路**。负责人:周慧,行长。委托代理人:邢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百惠,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一菲,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宏滨,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鲁兴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江山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史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青岛街支行(简称建行青岛街支行)与申请执行人孙一菲、被执行人吉林市鲁兴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建行青岛街支行以提出异议主体有误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建行青岛街支行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青岛街支行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颖审判员:刘成代理审判员:季海滨
书记员:牟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