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苏维成,局长。被执行人陈胤波。
关于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与陈胤波行政非诉强制拆迁一案,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防国土资决执(2013)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陈胤波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其在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并交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对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拆除被执行人陈胤波在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将其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二、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陈胤波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葛译超审判员:张松昌代理审判员:皮祀昭
书记员:苏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