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清柏,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防城区那良镇那旺村里营组**。申请执行人严婷,女,1986年7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郑清柏之妻)。被执行人黄定聪,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防城区那良镇那楼村马加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清柏、严婷与被执行人黄定聪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定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当即履行赔偿经济损失12501.65元,诉讼费180元,执行费90元。期间,被执行人黄定聪已主动履行了5000元,并约定自履行5000元之日起余款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5月8日已履行5000元)同时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清柏、严婷亦同意被执行人黄定聪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防市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骆超营代理审判员:廖树粱人民陪审员:郑锡金
书记员:高艳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