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X,男。被执行人钟XX,男。被执行人钟XX,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钟XX、钟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钟XX、钟XX于即日内一次性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陈XX1800元;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XX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防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骆超营审判员:何祥文审判员:唐光仁
书记员:廖树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