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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虈╳╳与被执行人钟╳╳、钟╳╳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防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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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XX,男。被执行人钟XX,男。被执行人钟XX,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钟XX、钟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钟XX、钟XX于即日内一次性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陈XX1800元;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XX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防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骆超营审判员:何祥文审判员:唐光仁

书记员:廖树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