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传伍。辩护人蒙鹏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3)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传伍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传伍及其辩护人蒙鹏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郑传伍驾驶自有的桂P×××**起亚牌越野车(悬挂桂A×××**车号牌),从东兴市运输穿山甲往防城区防城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防城区防城镇人民路十字路口时,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动大队民警拦截检查。公安民警在该车内座位及尾箱查获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级)穿山甲45只,同时对被告人郑传伍的桂P×××**起亚牌越野车及手机两台等物进行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传伍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报案记录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杨某甲、韦某、吴某、杨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附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附指认交货地点照片),指认穿山甲照片,移交清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受专用票据,检查笔录,行驶证,通话清单,野生动植物种鉴定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郑传伍的供述及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传伍无视国法,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传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蒙鹏宇提出被告人郑传伍受人指使运输穿山甲且未得报酬,属于从犯。经查明,其辩解缺乏证据佐证,况且被告人独自运输,完成了从东兴到防城运输过程,起主要作用,不予采纳。辩护人蒙鹏宇提出被告人郑传伍归案后如实供述,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传伍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郑传伍被缴获的白色、黑灰色手机各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耀福代理审判员:韦景泉人民陪审员:郑锡金
书记员:苏春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