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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刘╳╳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防执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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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XX,男。申请执行人刘XX,女。被执行人防城港市XX医院,

申请执行人陈XX、刘XX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XX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防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在订立执行和解协议签字或盖章后当即支付给申请人陈XX、刘XX51141、98元并承担执行费。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视为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1)防民初字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骆超营审判员:凌华生人民陪审员:陆雄林

书记员:叶青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