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袁振瑜。被执行人: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渊龙。被执行人:王渊龙。被执行人:徐静。
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甬海法执民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蓝海7”、“蓝海绞7”船。现因该两船已经本院依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蓝海7”、“蓝海绞7”船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罗志顺执行员江海执行员黄鑫明
书记员:许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