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务工人员。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8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4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续保。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的淫秽光碟尚未最终售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被查获的淫秽光碟,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查获的淫秽光碟共计129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方杰
代书记员:张蓓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