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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赖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4)江安刑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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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绰号赖十八,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江安县看守所。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柳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其住宅供吸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晓玲

书记员:方明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