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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罗应琴其他其他决定书

(2020)川1523司救执7号

案由与程序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20-01-16
地区
江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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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人:罗应琴,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兴文县。

申请人罗应琴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申请人与原执行案中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经法院判决后无法获得赔偿导致目前生活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10000元。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司法救助申请人罗应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江安县人民法院(2018)川152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已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罗应琴无经济来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应琴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院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罗应琴的损失未得到赔偿导致其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综合考虑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及家庭经济状况,可酌情对其救助现金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罗应琴国家司法救助金6000元。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