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实真、向壁玉、向亚群与郑志贤、重庆市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32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实真,女,生于1951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向壁玉,男,生于1974年8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向亚群,女,生于1976年4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郑志贤,男,生于1976年2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重庆市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23375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合江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李实真、向壁玉、向亚群申请执行郑志贤、重庆市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志贤之妻任小容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江少岷路支行的存款30210.10元。由于被执行人郑志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志贤之妻任小容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江少岷路支行存款30210.1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郑志贤之妻任小容上述银行帐户的存款30210.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勇

书记员:邓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