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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贵辉与杨思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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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贵辉,女,生于1948年4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杨思学(曾用名杨非武),男,生于1974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合江执字第30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思学之妻王中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存款4960元。现被执行人杨思学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思学之妻王中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存款49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崔茂强

书记员:罗健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