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闵敢,男,生于2002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法定代理人闵仕均(系闵敢之父),男,生于1975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蒲毅(系蒲鑫之父),男,生于1979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熊朝芳(系熊键之父),男,生于1978年11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江小林(系熊键之母),女,生于1979年7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2013)合江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蒲毅、熊朝芳、江小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小林在合江县农村信用联社石龙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小林在合江县农村信用联社石龙信用社的存款55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建华
书记员:崔茂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