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2月28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2月28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郑某甲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金容、黄章玉,被告人谭某甲、郑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甲、郑某甲以合江县张湾工业园区失地农民的社保未缴足和土地赔偿分配不公、张湾征地拆迁还房存在质量问题等事由,多次到合江县党政大楼各部门上访。在其诉求得到答复后,仍提出无理要求,并希望通过组织群众闹事的方式实现其无理要求,为达到其目的,从2012年12月开始,被告人谭某甲、郑某甲多次在合江县张湾还房小区内组织煽动、邀约张湾群众,到合江县党政大楼外院坝聚众闹事。在谭某甲、郑某甲的组织、指挥、煽动下,几十至上百名张湾群众在2012年12月14日至2013年2月27日期间,多次以静坐、敲盆盆、围堵停车场出入口,不准车辆进出等方式扰乱党政大楼外公共场所秩序,并对现场的执勤民警进行追打和辱骂,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合江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赵某甲、晏某甲、周某甲、温某某、杨某甲、赵某乙、钟某甲、冯某甲、郑某乙、袁某某、陈某甲、蓝某某、谭某乙、周某乙、任某某、刘某甲、熊某甲、胡某甲、熊某乙、熊某丙、赵某丙、赵某丙、苟某某、刘某乙、陈某乙、冯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何某甲、黄某甲、周某丙、王某丙、余某某、李某甲、谭某丙、罗某甲、曾某甲、张某甲、丁某某、王某丁、陈某丙、熊某丁、华某某、张某乙、刘某丙、曾某乙、刘某丁、胡某乙、梁某某、贾某甲、张某丙、邹某某、陈某丁、钟某乙、殷某某、何某乙、冯某丙、赵某丁、蒲某某、郭某某、邬某某、张某丁、赵某戊、张某戊、徐某某、张某己、谭某丁、周某丁、尹某某、贾某乙、晏某乙、张某庚、晏某丙、邓某某、魏某某、冯某丁、胡某丙、程某某、罗某乙、杨某甲、马某某、杨某乙、冯某戊、黄某乙、周某戊、冯某己、刘某戊、高某某、匡某某、曾某丙、陈某戊、袁某乙、王某戊、任某某、罗某丙、蓝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武某某、卞某某、税某甲、王某己、王某庚、秦某某、黄某丙、蓝某丙、杨某丙、宋某甲、宋某乙、黄某丁、林某某、杨某丁、税某乙、胡某丁、罗某丁、陈某己、贾某丙、龙某某、潘某某、邓某乙、唐某某、李某丁、王某辛、何某某、罗某戊等人的证言、中共合江县委十二届三十六次常委会会议题、合江县商务局情况说明、合江县商务局、合江县统计局文件和合江县2013年重点服务企业统计工作暨业务培训会会议方案、中共合江县委办公室关于召开2013年党建工作会的通知及参会名单、中共合江县委办公室、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县政法暨维稳信访禁毒工作会议的通知及参会名单、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钟正国等人进京反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梁虎反映“合江县张湾安置房E区四号楼擅自加层,无车库无门市和建筑图纸不符合,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一事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合江县统一征用土地服务办公室关于郑青龙等反映定向限价商品房有关问题的答复、合江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关于部分失地农民反映养老金问题的答复、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张湾拆迁户李某戊等人反映定向商品限价房E区质量等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关于处置张湾工业园区征地信访问题有关情况及工作体会、中共合江县群众工作局关于张湾工业园区征地群众信访问题的情况报告、合江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张湾定向限价商品房信访问题专题会商情况的报告、限价商品房E、C区安置群众强烈要求解决房屋渗漏问题、信访专题部门协调会议签到表及会议记录、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张湾拆迁户李某戊等人反映定向商品限价房E区质量等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限价商品房A、B、C、D、E区有关问题的答复、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张湾拆迁户反映限价房E区规划质量问题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报告、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限价房E区(粮油小区)质量等问题信访件的答复、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李某戊反映限价房E区规划质量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泸州市12345市长热线交办单、合江县群众工作局于2012年12月21日、2013年1月8日、2013年1月20日三天合江县群众工作局会议室拍摄的县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访张湾工业园区失地农民代表的全程会议视频复制说明、2013年1月18日上午9时许在合江县合江镇二楼会议室拍摄的陈治琼副县长及相关部门接访张湾工业园区失地农民的全程会议视频复制说明、接访张湾群众情况一览表及会议记录、来信(访)登记卡、合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合江县临港(张湾)工业园区未搬迁农户实行强制拆迁的公告、明家坝村十社社员代表会关于张湾园区征地分配方案的决议、明家坝村10社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建(构)筑物的通知、合江临港(张湾)工业园区土地及附着物丈量规范、合江临港(张湾)工业园区征地工作方案、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定向限价商品房D区修建情况处理的回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合江县2007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张湾信访问题处置工作组名单、2012年度记者接待登记表、合江县统一征用土地服务办公室关于2010年合江临港(张湾)工业园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公示、四川省社会保险专用票据、电子转账凭证、合江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告知卡、合江县国土地资源局关于合江镇郑某丙等五人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合江镇宋德英信访问题的答复、关于张湾失地农民“三险”问题的答复、先某某的申请、合江县公安局搜查周某己住处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合江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郑某甲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此次犯罪均系初犯,审理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综合二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两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二被告人的现实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甲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郑某甲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运涛审判员:罗太平代理审判员:陈小容
书记员:冯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