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邦玉,女,生于1971年5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杨家芳,女,生于1967年4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江邦玉申请执行杨家芳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家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家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家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的存款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建华
书记员:唐朝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