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忠勤,女,生于1967年6月16日,四川省泸州市人。申请执行人葛继泉,男,生于1967年2月21日,四川省泸州市人。被执行人周成银,男,生于1978年12月1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
本院(2012)合江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成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成银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现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其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有被提存的工资收入82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周成银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被提存的工资收入8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建华
书记员:唐朝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