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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祥树与曾祥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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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祥树,男,生于1966年7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曾祥国,男,生于1962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一、查封被执行人曾祥国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三叉路居委八组69号七楼的住房一套(面积75.28平方米)。查封期间,房屋由被执行人曾祥国管理、使用,但不得擅自处分和设置权利负担,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建华

书记员:罗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