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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俊成与赵光国、冯树芳共有物分割民事裁定书(执行)

(2013)合江执字第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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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俊成,男,生于2011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杨琴英,女,生于1989年7月14日,汉族,农民,四川省江阳区人,系申请人赵俊成之母亲。被申请人赵光国,男,生于1946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冯树芳,女,生于1950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

本院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光国、冯树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光国在中国银行泸州酒业工业园区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赵光国在中国银行泸州酒业工业园区支行存款账户293,000.00元及利息10,255元,合计303,2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益平

书记员:王建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