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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与赵先富、余顺明、余昌贵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4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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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明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斌,该行职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赵先富,男,生于1965年11月11日,汉族,合江县人。被执行人余顺明,男,生于1956年10月3日,汉族,合江县人。被执行人余昌贵,男,生于1962年8月15日,汉族,合江县人。

本院(2012)合江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先富、余顺明、余昌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余顺明之妻冯章连在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桥分社的存款15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建华

书记员:唐朝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