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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从芳与何惠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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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从芳,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何惠莲,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王从芳申请执行何惠莲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何惠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何惠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存款41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建华

书记员:崔茂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