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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耿明与范勇、何世勇、 唐建平执行裁定书

(2013)嘉执字第2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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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耿明。被执行人范勇。被执行人何世勇。被执行人唐建平。

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嘉执第245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勇所有的位于嘉陵区XX号XX单元XX层XX号建筑面积100.58平方米的住宅房,现因范勇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范勇所有的位于嘉陵区XX号XX单元XX号住宅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友春

书记员:程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