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耿明。被执行人范勇。被执行人何世勇。被执行人唐建平。
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嘉执第245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勇所有的位于嘉陵区XX号XX单元XX层XX号建筑面积100.58平方米的住宅房,现因范勇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范勇所有的位于嘉陵区XX号XX单元XX号住宅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友春
书记员:程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