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充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秦小红,总经理。被执行人蒋珊。委托代理人郑春容,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嘉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蒋珊的存款人民币4769.8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红军
书记员:陈凤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