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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焱与周竹清、张泽雄执行裁定书

(2013)嘉执字第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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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焱。被执行人周竹清。被执行人张泽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终字40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竹清、张泽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竹清、张泽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泽雄、周竹清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凌云

书记员:林光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