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焱。被执行人周竹清。被执行人张泽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终字40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竹清、张泽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竹清、张泽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泽雄、周竹清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凌云
书记员:林光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