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亮。被申请执行人汪列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2)嘉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列中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汪列中所有的川RX**号小型汽车壹辆。
审判员:李正强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