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祖光。被执行人杜如明。被执行人文小光。被执行人王长青。被执行人周道全。被执行人陈道明。被执行人黄建国。被执行人程定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嘉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如明、文小光、王长青、周道全、陈道明、黄建国、程定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周道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陈道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王长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元至南充市嘉陵区人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凌云
书记员:林光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