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成金。被执行人何国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嘉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国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何国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正强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