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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成金与何国新执行裁定书

(2013)嘉执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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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成金。被执行人何国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嘉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国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何国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正强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