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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粮食局执行裁定书

(2013)嘉执字第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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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孙靖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炯槐,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粮食局。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张成凯,局长。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粮食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本院于2005年7月15日作出(2004)嘉执字第67-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粮食局所有的6间商业用房,以1400元/平方米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用于抵偿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前办理的是一本总证,一直未办理分户登记,以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经查,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粮食局现已完成了上述房屋的产权分割登记手续,并将上述房屋的位置和面积划分为南充市嘉陵区XX路X、X、X、X、X、X号共6间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226.86平方米(按分割后实测计算出的面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对上述商业用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粮食局也向本院出具书面材料,同意将其所有的南充市嘉陵区XX路X、X、X、X、X、X号商业用房抵偿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粮食局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路X、X、X、X、X、X号的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凌云

书记员:林光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